规矩与诚信:和谐文化的两个核心内涵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邢兆良
“政通人和”是古人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和认识,“政通”是“人和”的基础和前提。在现代法制社会下,“政通”就是先立规矩后办事,使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开、透明的规矩面前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公正、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调节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和伦理道德关系,使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在现代化进程中,先立规矩后办事应是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础。它能保证规矩的有效性;立规矩要有威慑性,对违规者的惩处力度使社会公众对规矩有足够的敬畏。先立规矩就是根据社会现况和需求,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调节各个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社会有序地发展。立规矩是否有效,归根到底是看社会成员对社会各种规矩的认同和自觉遵守,这表现为社会的诚信度。社会诚信度的确立和提高,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建设。诚信是对以各种规章制度所体现的社会契约关系的承认和自觉遵守。道德诚信度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各种契约关系所确定的社会信用体制及具体规章制度信任和实践的程度。如果没有较高程度的社会诚信,社会的法制秩序将会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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