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6-12-4     资料来源: 市人事局

我市各类学校聘用非在编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为保障我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聘用非在编教师的合法权益,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决定对各类学校聘用非在编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此次实行人事代理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我市公立中小学校聘用的非在编教师;二是各民办、私立中小学校聘用的教师;三是各大中专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聘用的非在编教师;四是自愿实行人事代理的师范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各学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应持相关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人才交流中心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个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应持相关材料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今后各学校再聘用非在编教师,应在聘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实行人事代理后,人才交流中心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为代理人员提供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挂靠集体户口、办理养老保险等服务。 (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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