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及经验教训

□申玉臣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论断,作出的战略抉择。回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研究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推向前进,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1.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社会主义时,十分重视民主建设问题,把民主看作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系统地阐述了民主同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列宁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层含义:(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做好准备,它就不可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由于列宁过早地去世,他的民主思想未能在实践中落实。

  民主政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目标。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为了让亿万人民经济上翻身,政治上获得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新路”的过程中,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同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等破坏民主的现象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同时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1956年,党的八大及时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任务。令人遗憾的是,自50年代后期起,由于“左”的错误滋长蔓延,社会主义刚刚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和原则遭受了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探索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从理论上解决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地把民主与富强、文明并列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这一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是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3)发扬基层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对于社会主义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后,如何实行法制,建设法制国家,是摆在无产阶级政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任务。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苏联开始了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列宁的法制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重视加强立法工作。他认为,没有法律,便谈不上运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更谈不上法制建设。1918年~1924年,苏维埃政权制定了《苏俄宪法》、《苏俄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法律,使得苏维埃国家从国家大法和各个主要部门法大体完备,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2)严格执法守法。列宁十分强调法律的实行。他特别提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特权思想。(3)实行法律监督。列宁认为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缺少的环节,其目的是保证法律能够全面、有效的实施。为此,1922年设立了以共和国检察长为首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从而保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列宁亲自领导苏维埃政权的立法与司法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原则,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但是,在列宁逝世后,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实施。斯大林时期,虽然也制定修改和补充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典,但是,有法不依,以言废法的专制作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没有得到发展,反而遭受了严重破坏。

  中国革命的胜利是继俄国十月革命后又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个东方大国建立了。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些民主法制思想。195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从1954到1957年,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在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下,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批基本法律,然而,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左”的思想逐渐占据上风,“人治”逐步代替“法治”,“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全面的摧残和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在对以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论述,特别指出,要防止“人治”和“文革”那样的错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主要是:(1)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2)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3)法律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4)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的经验教训

  1.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无产阶级政党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公地位,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民主权利和民主要求不断得到实现;我们坚持和不断完善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肝胆相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实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实行村民自治,发扬社区民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不竭的动力,也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积累了经验。

  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优越的,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是,其实现形式即政治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主要表现是权力过分集中且缺少有效制约,党政、政企不分,缺乏民主化和法制化,官僚主义严重,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产生重大失误的重要原因,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的教训。

  2.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无产阶级政党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彻底摒弃人治。

  法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逐步成为现实的。社会主义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形态,毫无疑问,依法治国同样并且应当是社会主义的政治特征之一。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一个时期内忽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以至在法制建设上出现了严重失误。如发生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苏联的肃反扩大化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我们也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而主要是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它的不可避免性。但是,长期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它助长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影响了党的执政方式问题的解决。

  3.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在政治思想领域,无产阶级政党要把反封建作为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且有一定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是对封建剥削制度的否定,但是封建主义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各方面还残留着痕迹,并且顽强地危害着社会主义。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对封建主义的危害决不能低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建国后,我们虽然对封建主义有所批判,但主要表现在反对封建迷信和封建道德这一层面,而对封建主义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影响估计不足。我们不适当地把资本主义作为主要危险,而对封建主义的危害重视不够。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我们发生的一切失误都和封建主义的影响密切相关。要把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就必须在政治思想领域彻底肃清封建主义的一切影响。

  三、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1.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关于社会形态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于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就是说,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的有机系统,这三个方面互为条件,互相作用,缺一不可。与之相适应,人类文明也是一个有机系统,这个系统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物质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的基础,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条件;政治文明是保障,即提供民主、法律保障,也就是国家政权实行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一个民主、法治、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以确保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精神文明是灵魂,指的是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保证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过去,我们只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讲政治文明,对政治文明讳莫如深,甚至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排斥,这是很不科学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解除了人们的思想禁锢,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开辟了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使得我国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一面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已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制约。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完全适应,立法和执法同依法治国的要求不完全适应,监督机制和反腐败的要求不完全适应,上述存在的问题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二是完善民主的具体制度,包括党和政府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策机制,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权力制约和监督等。

  2.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务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今后应在以下几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1)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继续加快我国法律体系的创建。(2)要逐步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法律运行机制。(3)普及法律知识,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任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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