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社会活力背景中的政府行为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党委书记 黄亮宜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政府行为的优化总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现阶段正在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为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为提供了重要契机。
从规律高度确认壮大社会力量是施政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中,政府在同社会关系上的角色定位总是必然凸显出来。为了使政府行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应当突破某些传统认识,摆正政府和社会的位置,认定壮大社会力量是政府行使职能的根本目标。政府是国家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自从国家被社会发明出来之后,它便成为一种长期凌驾于社会之上、俯视芸芸众生的特殊支配力量。在中国历史上,经济地位脆弱的众多小生产者不能自己代表自己,总是期望依靠一种高高在上的权威来代表和保护自己,所以国家居高临下支配社会的现象更为突出,而“官本位”的传统观念亦根深蒂固。其实,从唯物史观看来,国家政权并没有什么神秘,不过是一种“工具”而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即广大社会成员是主人,而国家政权则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或公仆。唯物史观不仅阐明了国家对于社会的从属地位,而且揭示了国家和社会相互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历史趋势。马克思在论述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巴黎公社诞生的意义时深刻指出:“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历史上的国家政权,都是一种产生于社会而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异己支配力量。政府行为的最终价值取向,并非使自身的支配力量日益强大,而是促使社会的力量不断壮大。上述观点,应当成为现阶段优化政府行为、增强社会活力的重要理论支撑。过去人们有时片面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认为政府对于社会的支配力量越大,就越能体现出政府是为社会服务的政府,而现在看来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为了不断增强社会活力,应当顺应国家和社会相互关系发展的大势,从有关规律的高度审视政府角色定位和政府行为,改变数千年来形成的政府权力以无上的权威支配社会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惯性,确立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确认社会和国家的主从关系,坚持把壮大社会力量作为政府施政的战略目标,努力促进社会的发育和成熟。实现有关认识向理性的回归,有助于政府更加自觉地为增强社会活力而发挥能动作用。
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扩拓社会自主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改革,使众多的社会单位有了更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使社会的创造活力显著增强。然而,时至今日,行政权力不适当扩张而社会力量较弱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某些领域和方面。例如,某些政府部门习惯于自上而下地全方位地管制社会,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把政府代表社会变成了政府“取代”社会;某些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垄断,控制社会资源,致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某些教育、科研机构出现“行政化”、“官场化”趋势,乃至把行政职务高低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主要标准,以行政权力操控许多学术活动,这导致某些专业技术人员热衷于从政而不再重视本职工作。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已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者,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彼此促进、同强共盛的良性关系。但实践同时表明,如果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行为不规范,那么,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空间越大,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就越会受到挤占而缩减;某些政府部门的“活力”越强,社会自身的活力就越会受到抑制而萎衰。为了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和谐社会,不可不正视政府和社会之间上述此长彼消的非良性关系。
毫无疑问,只有适应我国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权力不被滥用,防止政府行使权力的空间盲目膨胀,才能为社会发展留出广阔的空间。为此,需要从多方面作出努力。例如,其一,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社分开,其中包括凡是应该由企业自主行使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都要交给企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二,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而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则应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和方法,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其三,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向民间资本开放投资领域,使市场经济环境更为宽松。即使是公共产品的生产,也不宜全部由政府垄断,而应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其四,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体制和机制,努力避免行政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越权行为。显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克服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包办性和对其干预的随意性,有助于扩拓社会自主发展、社会活力生成和蓄积所必需的空间。
为充分释放社会创造能量提供政治保障
社会发展空间的扩拓,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但这只是意味着社会活力的增强具有了某种客观条件。除此之外,还应重视完善社会增强自身活力的内在因素,引导和促使广大社会成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自己的智慧和胆识开创新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而政府则应在推动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过去人们对上述主导作用的认识有一些偏差,如认为这主要是指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并由此导致某些政府成为“投资型政府”,而忽视了自己应当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现在看来,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政府,应当把为维护人民群众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地位、充分释放社会创造能量提供政治保障,作为其施政行为中更为重要的内容。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国家问题主要是个民主权利问题。现阶段只有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优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坚持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要依靠人民,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心情舒畅,意气风发,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才能有效清除影响人们创业的各种障碍,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释放社会各个方面的创造能量,使整个社会跃动和充盈着蓬勃生机。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其一,重视完善有关诉求和表达机制。在当前社会内部分化有所加剧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使社会中各个群体都能够充分而自主地表达其意愿和主张。现在某些弱势群体缺乏独立的话语权,致使其总是处于被他们“代言”的地位。只有改变这种状况,才能巩固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使各阶层的社会成员都做到自强自尊,以强劲的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其二,完善有关民主制度激励创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释放社会的创造能量,需要人们在实践中不受束缚地探索未知、创立新知,而自由探索也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同时应看到,创新并非仅意味着成功,更意味着冒险,而冒险则意味着可能有失败。面对这种实际情况,政府应尊重探索者的首创精神,并通过健全有关制度支持和激励创新,其中包括宽容创新挫折,善待探索中的失败者。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激发人民群众的创新热情、创新智慧。其三,保证人民群众拥有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现阶段,虽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可能直接从事国家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从这一点上看,一般群众实际上是没有多少权力的。但现在某些掌权者却经常强调要对他们加强监督,而不愿接受社会对自己的监督。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监督错位。今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形成有效的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4月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法规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这有助于强化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切实改进政务,避免某些政府部门由于作为失当而妨碍社会发展的现象。
以完善的利益实现机制激发社会活力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是人们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如果通过发展能够为人们创造美好富足的生活,人们就会感到有奔头,就有干事创业的劲头。如果发展速度很快而某些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和实惠,他们就会认为发展再快也与自己并不相干,从而使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受到挫损。现在某些地方的生产总值、税收和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而人民群众的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相对缓慢。与此同时,在城乡、区域、行业、群体、劳资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中,还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这些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有待于解决。为了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利益实现机制,而政府应当为此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完善上述机制的过程中,政府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其一,继续推动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政府应通过健全有关分配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于现行的分配制度,应当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理解,既要重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综合效应,又要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现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工人、农民等普通的劳动者。完善利益实现机制,需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而首先必须尊重劳动,坚持把劳动贡献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产业工人应当成为中国经济的脊梁,而现在有些城市青年因为工人待遇差,宁可选择待业在家也不愿去做工人。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包括工人在内的普通劳动者,能够依靠诚实劳动而不断增加收入。虽然社会中的初次分配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政府也不应对此无所作为。例如,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物价等情况,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避免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被压低到市场正常水平之下。其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使之不受侵害。这可以提升广大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使人们放心地去取得和积累财产,从而激发潜在的经济活力。我国于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给平等的保护。这有利于社会和谐,也有利于财富创造。此外,应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某些政府部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借口,侵害公民合法利益。其三,把“国计”和“民生”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推动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政府应通过注重公平的再分配,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大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否则,某些群众就会因为生活困难而影响工作和劳动积极性。就社会保障而言,过去有人认为提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水平容易“养懒汉”,这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进取。然而,我们还应看到问题的另一面,这就是如果社会保障比较健全,就可以消除群众创业的后顾之忧,使人们无所畏惧、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创业和创新活动之中,从而打破平庸守常的状态。这说明,适当的社会保障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包袱,而有助于激发和保持社会活力。
借重社会运行规则使活力与秩序相统一
社会成员对利益的追求,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种原动力。然而,基于对个体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动力,是一种分散、活跃而且有可能相互冲突的力量,如果不能按照社会广泛认同的规则形成一定的秩序,就会导致矛盾激化,社会震荡,这样也会影响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对自身利益的正当追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活力和秩序的统一,做到活而不乱,而政府行为应与这一要求相适应。
设立和遵守规则,是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基础。为了减少和限制增强社会活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保证社会运行井然有序,政府要确立一系列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其中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反对就业歧视,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体人民共享建设和发展成果,等等。只有使广大社会成员依据一定的规则从事各种活动,才能使之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获其利而又和谐相处。为了做到这一点,政府需要综合运行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例如,某些公共规则要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而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一般说来,如果社会成员能够接受法律的规范,政府就无须再对他们进行具体的管理,而只要做到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可以了。这样一来,必然会减少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的过度干预,促进社会自主、有序发展。又如,政府要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以此维护利益共享的规则。再如,针对某些社会成员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政府应重视规则教育,努力使遵守规则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这里还应指出,政府一方面要确立、彰显和借重合理正确的社会运行规则,另一方面要消除官商勾结、公权私用、私人关系重于法律和制度、在公务活动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等严重损害公平正义、抑制社会健康发展的“潜规则”。现在某些违法悖理的“潜规则”不但在一定范围内被默认,而且日渐社会化和公开化,对此决不可掉以轻心。总的看来,现阶段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应注重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改变政府对社会微观主体活动直接干预过多的状况,使政府切实充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政府通过营造遵循一定规则的环境而间接地作用于众多社会个体,既有助于社会自身活力的增强,又能保障社会和谐有序,这应成为政府的一种基本行为方式。
责任编辑 张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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