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徐 毅
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要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实现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的安定。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和完善,并由此克服不顾经济效益的粗放增长方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由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经济的大起大落现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还是社会不同群体收入分配的“调节器”,通过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有助于实现先富促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我国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支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但是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不但需要合格的市场主体,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需要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机制,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也需要有健全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几者缺一不可,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因此,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支柱,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条件。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现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所遇到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如在企业的破产、兼并、资本重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技术进步乃至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有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改革的步伐就可以大大加快。正如有的职工所说的“养老、医疗有保障,哪里工作都一样”。这样,“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企业改革方针就易于落实了。因此,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等保障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使国有企业乃至各类企业“轻装上阵”、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真正成为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二、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依据和基本前提
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的基本特点和实际情况:
(一)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还处于不发达状态。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我国生产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但就总体而言,人口多、底子薄,生产经营粗放,劳动生产率不高,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人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综合国力还不很强。
(二)我国过去存在,现在依然存在,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国家转变的过程之中,工业化及城市化程度不高,农业人口和农村经济还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农民以及一部分城镇居民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还很低。全国还有相当多的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即使在城市也还有一个相当数量的低收入群体。
(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平衡现象。从经济发展水平看,存在着东西部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差距;从改革的进度看,不同地区之间有快慢之分;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看,在历史债务、社会事务负担以及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从社会成员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看,不仅公务员与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存在较大的差异,就公务员内部、企业之间而言,差别也很大。就总体而言,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工资、收入没有完全货币化,还没有一套灵活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运行机制和再分配体制。
(四)人口多、人口老龄化进程快。西方国家进入老龄社会的过渡期约为100年,我国仅25年左右。我国在2000年就步入老龄化国家之列,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增加到 4亿。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与经济发展的进程不同步,这样就不得不在经济起飞的初级阶段,去解决西方国家在经济发达阶段才遇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保障制度的束缚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项十分复杂而浩繁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国际上,一些国家搞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有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在不断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不能沿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保障办法,又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需要一个过程,对其深层次矛盾的解决和规律性的认识,更需要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从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来看,社会保障中的“高福利”政策和“平均主义”原则都不可取。一些西方福利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即使像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普遍福利政策现在也难以为继。因此,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其保障水平必须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使国家和单位的负担能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保证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传统体制下,社会保障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很少,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不堪重负,这也使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建立新体制,要适当减轻国家和单位代个人承担的部分责任,强调个人参与;增强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费用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三)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使用,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个人、单位、国家三方负担,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效率。
(四)制度、政策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国家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在制度模式和基本政策上一定要统一。如果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不但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给政府造成极大的麻烦,影响社会的稳定。
(五)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营运管理应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应分设。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管规划、管政策、管制度、管标准、管监督,不直接管理基金的收缴和营运。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经办,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六)城乡有别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因而在保障形式、标准等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广大农村在近期内尚不具备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但在一些群众温饱有余、基层组织健全的地区,可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项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七) “广覆盖、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一是基本保障水平不能高,只能保证“基本”。应把一些“超基本”的部分剔除去;把真正该保未保的保起来。标准定高了,效益好的企业不愿参加,困难企业参加不了,社会保障的措施就落实不了。二是社会保障水平不能攀比,只能从本地实际出发。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且非短期内可以改变,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必须尊重的客观事实。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保障水平,这一点必须十分明确。本地区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只能提供什么样的保障水平。俗话说“穷人不能办富人的事”,攀比只能自食苦果。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水平不能根据需要,只能根据可能。就是说,只能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来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被大多数企业接受,才能迈开步子,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好转,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四是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作为社会保障重要项目的社会保险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全体居民。社会保险是政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最后责任的基本保险,必然是一种法定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五是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责任编辑 孙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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